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