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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