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