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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