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