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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