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