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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