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费用,由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本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编制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