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