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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