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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