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