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暴力,强行将女方逐出家门。违者,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当地公安机关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男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