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任何人不得限制、阻挠离婚妇女对其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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