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离婚时男女双方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女方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女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在财产分割时应给予适当照顾,男方应依法承担抚育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