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夫妻离婚时,女方没有住房的,其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置。女方无工作单位又无住房或者所在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尚未予以安置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让女方继续在原居住处暂住。 女方在原居住处暂住期间,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其住处威胁其安全或干扰其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