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依法履行对妻子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扶养、抚养义务的,离婚时,女方有权向男方提出补偿要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