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夫妻离婚时,女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超过五十周岁且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男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