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应当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