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规范,对经营者及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实行年度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补偿,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招标、延续和撤销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