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除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外,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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