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道路、街道(镇)、村(居)、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等的标准名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站(点)名称。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站(点)的站牌。线路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发车频率、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票价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站牌受到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站(点)的候车亭和站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管理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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