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实行站车分离,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