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电、供水、燃油(气)供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用电、用水、用油(气)和通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