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车票价格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给予补贴。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者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补贴、补偿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