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的行为: (一)破坏、损毁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城市公共汽车站牌; (三)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场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其他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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