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的行为: (一)破坏、损毁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城市公共汽车站牌; (三)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场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其他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