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