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保持其在建工程外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