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发生脱落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业主立即维修,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业主仍未采取措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维修,代修费用直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维修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价后的代修费用及缴付期限一并告知,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业主逾期未缴付应付费用,经催告仍未缴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