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的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涉及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维护费用,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除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公共物业收益等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中列支,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