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妥善维修、养护;对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业主就建筑外立面维修、养护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介入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建筑外立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介入,督促相关管理责任人履行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