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存在破损、脱落、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色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刷、更换、维修;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防止他人靠近的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