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代管人或者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建筑,由代管人负责;没有代管人的,由使用人负责;既没有代管人也没有使用人的,由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负责。 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天桥、公共汽车站(亭)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等管理责任人对建筑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