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门开窗; (三)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影响市容的非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电子显示屏(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四)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改变建筑结构;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外立面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七)擅自拆除阳台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八)其他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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