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在建筑临街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电力设备、煤(燃)气管道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造型。 空调设备应当放置于空调外机位;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系统,不得直接排放至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