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建筑外立面设置广告载体、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景观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