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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