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总投资且不超过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设计等单位确认的工程组织编制变更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投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超过项目概算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省和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造成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的; (四)因受行业管理标准控制不能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五)需对建设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进行重大变更且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 (六)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