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四条 增加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且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一)增加概算不超过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申请,征求市、区(县)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二)增加概算超过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申请,征求市、区(县)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