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或者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专利相关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工作。受委托的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行委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