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和高质量运用,支持创新主体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国内外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在特区范围内聚集、交易、转化,并享受特区相关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