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一)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的; (二)拒不履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永久性禁止其参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