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发展机制,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社会工作岗位服务等形式,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并根据需要开发和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