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工作者岗位津贴制度,并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民政部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场地,扶持其业务开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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