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以及向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