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汕头综合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融合发展联动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复制推广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电子商务改革创新措施,推动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 支持汕头综合保税区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展示与购物中心,通过保税展示与完税销售相结合、线下体验与线上购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 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依托汕头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促进华侨华人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金融、国际远程通信、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国际云计算等数字贸易相关产业聚集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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