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省驻汕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以及特区实际,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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