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明确功能定位,规范园区规划建设,推动汕头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汕头宝奥城、汕头邮政速递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园区等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产业链构建和专业人才培训,支持鼓励快递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优势资源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鼓励产业集群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对新引进在特区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国际快件中心等项目,按照特区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