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平台搭建、载体建设、人才培训、规划制定、研究咨询、技术研发和技术保障、通关物流、海外仓建设、海外营销体系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及参与共同配送中心、海外网点建设和国内外高水平展会展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给予奖励或者财政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开展自主研发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将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视同科技研发采购支出进行核算,给予相应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