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托第三方物流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支持快递车辆便捷通行。 支持企业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者租用海外仓,建立仓储、配送、服务一体化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境外当地销售、当地配送,售后服务等,融入境外零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