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建设,推动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网上办理,并创造条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汇业务创新。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融资产品、信用保险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外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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