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中央、省驻汕单位应当优化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制,针对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标准化便利化监管流程。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引领、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要求,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依法查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市场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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